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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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嘉兴市南湖区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人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内部企业之间、企业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南湖区餐饮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嘉兴市南湖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接受嘉兴市南湖区三产发展局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1365号403室

第二章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餐饮行业的要求,提出政策方面的建议。

(二)施行行业管理职能,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三)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开展餐饮的理论研究;组织协会成员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各种与餐饮行业有关的展览、讲座、培训、考察;编发有关餐饮行业的书刊、音像制品。

(五)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培训人才,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六)对行业内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经贸委“企业管理振兴纲要”、“科技发展振兴纲要”的贯彻落实。

(八)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商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九)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十)发展横向联合与纵向联系,加强与各地餐饮(烹饪、饭店)协会、学会和组织的沟通;发挥协会整体网络功能作用。

(十一)开展行业的公益事业,为社会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企业团体会员(简称企业会员)和非企业团体会员。

(一)凡是在南湖区内注册登记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及其他多种经营成分组成的企业,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二)热心研究并支持餐饮行业发展的单位、研究机构、其他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均可申请成为非企业团体会员。

(三)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的实际工作者、从事餐饮理论研究和其他支持餐饮行业发展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由本协会理事推荐,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后成为候补会员。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在信息、资料、培训、咨询、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4、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5、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会员的义务

1、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行业公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2、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定期向协会提供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有关信息资料;

4、对本协会不公开的信息资料及秘密进行保密;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接受本会监督。

(三)候补会员享受除本条第(一)款第1点以外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或歇业的,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或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职权。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落实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决定会员的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统计资料和行业信息;

(十)讨论处理行业有关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或者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须有以上会长(含秘书长,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两个月召开1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包括按有关程序决定人事任免、处理重要的对外交往、协调及协会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全权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区政府和区三产发展局的工作部署及协会章程所决定的基本任务,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六)发展新会员,做好对会员的服务工作;

(七)代表协会开展对外活动,扩大协会与有关社团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拓展协会业务,增强协会实力;

(九)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承办上级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协会的费用收支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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